中新網來賓12月24日電 (杜冬敏 夏全勇 林浩)12月24日,廣西來賓市中級法院對原南寧市賓陽縣檢察院檢察長孫華生受賄案做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孫華生有期徒刑七年。
  孫華生此前曾任廣西南寧市上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賓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涉嫌受賄罪於2012年6月8日被逮捕,2013年5月27日被來賓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賓陽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發現賓陽縣城建發展有限公司有違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嫌疑,該公司涉嫌將一塊用於旅游開發的公益性土地,以住宅地形式分塊出讓給個人,性質屬於商業和住宅用地。
  時任賓陽縣檢察院檢察長孫華生指示該院反瀆局邀請上級反瀆局(南寧市檢察院反瀆局)聯合進行初查。
  隨後,兩級檢察院反瀆局的辦案人員通知賓陽縣國土局局長和城建公司總經理覃某(另案處理)到賓陽縣人民檢察院接受調查,調查期間國土局向檢察院提供了賓陽縣人民政府同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批文,說明城建公司變更土地用途的行為合法。辦案人員向孫華生作了彙報,孫華生要求辦案人員實事求是處理該線索,檢察機關隨即停止了初查。
  停止調查後不久,城建公司決定送一間商鋪給孫華生,商鋪位於賓陽縣廣場新區商業步行街,占地面積為104平方米,以孫華生母親蘇某的名字簽訂購房合同。隨後,孫華生向覃某提供了其母親蘇某的身份證複印件,簽訂合同和付房款的手續具體由城建公司負責辦理和操作。
  2010年11月30日,覃某找到在其公司做包工頭的老闆李某,叫他假借申領工程款的名義從城建公司套出86萬元,把其中50萬元以蘇某購買商鋪的名義存入城建公司帳戶。同年12月,城建公司在孫華生母親蘇某購買商鋪的合同上簽字蓋章,並由覃某把合同和50萬元的購買商鋪的收據交給了孫華生。
  截至案發,商鋪一直未交付過給孫華生使用。
  經廣西人民檢察院委托鑒定,鑒定意見為城建公司送給孫華生的商鋪於2010年12月31日價值人民幣90.79萬元,2011年加高的二層樓房價值人民幣14.78萬元。
  另查明,城建公司目前已將本案涉案商鋪賣給了黃某,至今該宗土地的使用權人仍登記在黃某的名下。
  法院認為,孫華生身為賓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收受賓陽縣城建發展有限公司送給的位於賓陽縣廣場新區步行街商鋪,為城建公司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廣西賓陽縣檢察院原檢察長受賄百萬獲刑七年)
(編輯: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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