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實習記者 張衡)帶2歲女兒去永輝超市雙橋店購物,一個沒看住,孩子跑出嬰兒車,上了超市台南餐飲設備外的自動扶梯,意外摔倒後,孩子手背被夾在自動扶梯與地面銜接處的齒縫裡,右手無名指當場折斷。
  記者今天獲悉,朝化療飲食注意陽法院一審判永輝超市賠償各項損失11000餘元。
  記者回訪瞭外接式硬碟解到,事發半年多後,孩子的手指雖已接上,但至今不能彎曲,拿東西、寫字都受到影響。
  突發意外
  2歲女童手新竹售屋卡扶梯 手指當場折斷
  2013年6月12日中午,李女士帶著2歲的女兒在永輝超市雙橋店購物。李女士在水果區購物時,女兒趁她沒註固態硬碟意自己從嬰兒車內出來。
  水果區到自動扶梯只有十幾米的距離,李女士女兒獨自逆向走上地面一層至地下一層下行自動扶梯後摔倒,右手手指被自動扶梯與地面銜接處的齒縫夾到,右手無名指當場被折斷,血流不止。
  事後記者瞭解到,事發不到一分鐘,永輝超市雙橋店的工作人員發現情況,趕到自動扶梯旁將孩子從扶梯抱下。
  隨後,李女士趕到,與超市工作人員一起將孩子的右手包扎,並將其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由於傷情較重,孩子被先後幾次轉院治療。
  責任認定
  拒收5000元慰問金 家長起訴索賠
  在責任認定以及賠償等問題上,李女士和永輝超市產生很大分歧。事發後,永輝超市提出給付5000元慰問金,但遭到拒絕。
  隨後,作為女兒的法定代理人,李女士將永輝超市及永輝超市雙橋店訴至朝陽法院。
  李女士稱,女兒手指已經碎斷,部分組織嚴重受損,存在功能障礙。
  她認為,超市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不受人身傷害,但永輝超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了自己女兒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
  為此,她要求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萬餘元。
  超市:家長未監管 超市無過錯
  對於這些說法, 被告方並不認同。
  被告方稱,超市在事發地點安排了工作人員保障消費者的乘梯安全,但事發時正巧有顧客的購物車輪子被塑料袋絆住,為此向工作人員求助,工作人員過去處理,回到電梯旁時才看見孩子摔倒在扶梯上。
  同時被告方認為,孩子的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致使孩子在無人監護的情況下逆行登上自動人行道,導致了此次事故發生。因此,超市方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案件審理
  鑒定尚不構成傷殘如惡化可複查
  審理中,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李女士女兒的傷殘等級及營養期、護理期進行鑒定。
  2013年11月25日,該所作出司法鑒定書,鑒定意見為:目前情況尚不構成傷殘;傷後營養期可考慮30日至60日,護理期可考慮60至90日;孩子尚處於發育階段,如今後受傷手指在發育中出現新的嚴重惡化,可申請複查鑒定。
  法院:家長擔主責超市負次責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綜合雙方過錯及因果關係程度,並考慮永輝超市雙橋店工作人員在事發後採取了緊急施救措施,有效避免了嚴重的後果等情節,法院認定李女士本人未盡監護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超市方作為經營管理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進一步闡明,永輝超市雙橋店作為超市賣場的實際經營管理人,雖在自動人行道出口處安排了安全保障工作人員,但當孩子獨自逆行進入下行自動人行道時,其工作人員未能及時發現並加以制止,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時存在疏漏。
  但永輝超市雙橋分公司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其民事責任應由北京永輝公司承擔。
  法院同時認為,對於2歲幼兒,監護人在公共場所應妥善監護,註意其人身安全。
  最終,法院判決北京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1000餘元。
  案件受理費1358元,由李女士負擔950元,被告承擔408元;鑒定費3150元,由李女士負擔2200元,被告負擔950元。扣除這兩項支出,李女士實際能到手的賠償數額是將近9000元。
  如今狀況
  生活受影響 女童可重新起訴
  記者從原告的代理律師處瞭解到,一審判決後,原告沒上訴。
  但律師表示,司法鑒定意見認為“目前情況尚不構成傷殘”,他個人有不同看法。“孩子手指接上後,至今仍不能彎曲,生活受到了很大影響。”他說。
  “拿東西、寫字等都受到影響,以後可能還會做手術。”他說,根據法律規定,孩子家長今後可以另案起訴,對未來發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再起訴索賠。
  實地探訪
  電梯上下行都有人值守 有警示標語
  記者瞭解到,涉案的自動扶梯定期檢驗且合格,此次傷人事件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
  日前,記者到永輝超市雙橋店實地探訪。永輝超市雙橋店有地面和地下兩層,李女士購物的水果區處於地下一層,位於下行電梯的左側,距自動人行道扶梯處約15米左右。
  記者發現,上行和下行的自動扶梯與地面銜接處有較大齒縫,雖然沒有成人手指般大小,但兒童手指很容易就能伸入。
  對腳步不穩的兒童來說,一旦跌倒,很可能把手指卷入縫隙內,存在著安全隱患。
  但從現場情況看,該店防護工作做得比較好,事發電梯的上行和下行處,分別有一位工作人員值守,在電梯一側也有警示標語。
  男孩手伸進電梯與擋板間受傷
  2012年3月8日,4歲男孩小依和母親到順義某超市購物。二人乘坐電梯時,小依自己把手伸進電梯與擋板之間的縫隙,導致手被夾傷。
  男孩家人起訴超市索賠6.8萬餘元,順義法院認為孩子受傷是母親不在身邊時,孩子將手伸進電梯夾縫所致,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男孩腳陷入自動扶梯 被夾傷
  2007年8月6日,王女士帶4歲的兒子逛超市,孩子右腳陷入自動扶梯縫隙被夾傷。
  西城法院認為,超市沒有在自動扶梯周圍設置明顯安全提示警示標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但監護人亦存在過失,應承擔30%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超市應賠償損失費2.8萬餘元。
  2歲孩子摔倒 手指夾進電梯縫
  據《中山商報》報道,賴先生和妻子帶著不到2歲的兒子到中山市某超市買年貨。兒子錦宏徑直跑到電梯旁準備上去,之後摔倒,手指夾進了電梯縫裡。15分鐘後才在超市工作人員幫助下將手拔出,鮮血直流。
  經醫生檢查,小錦宏右手無名指中、末節指骨骨折,右手指肌腱撕裂。賴先生要求超市承擔醫療費用,雙方多次協商未果。
  扶梯打滑 孩子手被嚴重夾傷
  據《海峽導報》報道,2012年底的一天,李先生帶著5歲的孩子到福建龍岩長汀某超市購物,下自動扶梯時,因電扶梯層打滑孩子摔倒,手被捲進電梯縫隙內遭到嚴重夾傷。
  孩子在醫院治療20多天,花費7000多元。超市在事故當天支付了2000元後,就不再理會。經過工商部門調解,超市賠償4800元。 文/實習記者 張衡  (原標題:電梯夾斷女童手 永輝賠錢 法院認定:孩子家長未盡監護義務 負主要責任 事發超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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