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9-10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馬遠斌 陳雪梅) 昨天,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宏強受賄案再次開庭,並當庭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宏強有期徒刑十年,追繳受賄所得476萬餘元,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
  “合作投資”受賄300多萬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宏強受賄分為3種方式,共計15起受賄行為,其中以“合作投資”型受賄2起,受賄金額人民幣334萬元、美元5000元、歐元5000元;為駕校、汽車銷售公司、車檢站等經營者提供照顧謀取利益的受賄行為11起,受賂金額共計人民幣124.43萬元、港幣4萬元;接受下屬工作人員行賄共計7萬元。
  庭審中,王宏強對公訴機關起訴認定其收受他人錢財的數額不持異議,承認車輛檢測站因其所在位置能給對方提供方便,才以“共同投資”方式,請其參與“投資”,並向其輸送利益。
  廣鐵中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王宏強先後任佛山市公安局車管所副所長、所長、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支隊長和公安局副局長等職。
  任職期間,王宏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465.43萬元、港幣4萬元、歐元5000元、美元5000元(摺合共計人民幣476.08627萬元)。
  王宏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不構成自首和立功
  庭審中,王宏強及其辯護人提出,王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廣鐵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宏強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對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事實均予以認可,此外,王還主動承認了部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辦案機關已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其他犯罪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此外,對於立功的辯解,由於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法院亦未採納。
  但歸案後,王宏強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王宏強全額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審判長:“合作投資”就是受賄
  宣判後,記者採訪了本案審判長張戈。張法官認為,此案最大的警示意義在於,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心存僥幸,以為只要“象徵性”地投入點資金,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分紅獲利,萬一被查到也只是違紀行為。
  對此,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用“合作投資”作幌子,把直接收受財物偽裝成“投資”形式,但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本質不會發生變化,因此,絲毫不影響受賄罪的定性。
    (原標題:佛山公安局原副局長獲刑十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bjgy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