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1月9日電 (記者 史廣林)2014年3月17日,男子登機後謊稱攜帶炸彈,隨後被航空公司起訴。記者9日從昆明航空有限公司獲悉,該案法庭一審判決旅客楊某賠付昆航直接經濟損失9720.38元。此案是雲南航空業第一起航空公司起訴“詐彈”事件旅客。
  2014年3月17日,楊某搭乘昆明航空有限公司的KY8285航班,在登機後例行檢查時,楊某謊稱自己所攜帶的物品中有炸彈,昆航為確保旅客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民航相關法規緊急疏散了機上的旅客,對飛機上進行排爆檢查,並調用另一架飛機保障航班正常運行。
  “詐彈”事件發生後,航班運行受到了嚴重影響。所有乘坐該航班的旅客都被重新嚴格安檢。這一過程中,旅客因此耽誤行程、受到驚嚇,廣大旅客紛紛對該事件進行譴責,要求對這名造謠旅客楊某進行嚴厲處罰。昆航對該名謊稱攜帶炸彈的旅客楊某提起了民事訴訟。
  2014年12月31日,經過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的開庭審判,一審判決稱: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個人不得侵犯。楊某與乘務員交談時使用不當言語提及“炸彈”一詞,致使機組及長水機場方面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清艙及二次安檢,最終導致該航班延誤2小時16分,其行為影響了昆航的正常運行,經查證給原告(昆航)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9720.3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賠付原告的直接經濟損失9720.38元。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李春光律師、夏吉紅律師作為該案的代理律師,他們認為:該案中法院支持了航空公司的直接經濟損失訴求,說明任何一位侵權人都應當承擔因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在航空器上隨意散佈虛假恐怖信息或者實施其他擾亂航班起降的行為,不僅會造成航空公司的損失,也嚴重影響著同行旅客的利益及民航秩序。此案件作為雲南首起航空公司起訴旅客侵權的典型案例,影響及教育意義很大,對今後類似事件的維權和處理起到了很好的借鑒作用,同時也希望社會大眾能從此案中得到警示,共同維護航空安全。(完)  (原標題:男子登機後謊稱攜帶炸彈 被判賠付航企近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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